陕西蒲城成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秦仲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陕052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陕西蒲城成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成清偿原告秦仲军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