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石滩乡铺垭庙村岳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苏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苏毅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岳德荣立即清偿原告苏毅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1月12日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岳德荣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8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