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波、李东芹、田遇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军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14时在本院兴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