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升远:
本院受理原告姚兴平诉你及杨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与杨民学支付水泥款88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