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卿: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及程竹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陕0526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王汉卿、程竹玲连带清偿原告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304.6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7.53%计算,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罚息按逾期还款利息部分的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程竹玲所有的位于蒲城县城关镇北关三组新巷房产(房权证号:蒲房权证城登有字第13776号)享有抵押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