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力勋: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曹力勋清偿原告张军2014年5月29日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6月30月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曹力勋清偿原告张军2014年6月1日借款30000元、2014年9月9日借款20000元、2014年12月13日借款30000元,共计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