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几个问题
﹙一﹚、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概念及相关的几个问题
1、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概念
(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2、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相关的几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103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二审期间的财产保全分两阶段:一是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二是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措施。
(2)、从相关法律规定看,财产保全应发生在立案前或者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包括一审、二审或者是一审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等,依原告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都发生在诉讼中。
(3)、在诉讼中,如发现被告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法院要尽可能以原告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特别是在一审上诉期间和二审期间,以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得到执行。
(4)、如原告在诉讼中未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可依法律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行使撤销权;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扣押或者查封了该类财产,案外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几个问题
1、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2、执行异议之诉作用
在于当案外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与执行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关系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4条的规定,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5条的规定,执行部门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4条的规定,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审理部门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四)、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5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处理。即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诉讼审理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不适用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民诉法解释中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2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即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作者系蒲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