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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背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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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6-07-25 17:58:43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每个人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熏陶有关。相反“问题家庭”的存在却极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最终犯罪的一个诱因。今天结合之前办理过的一起让人痛惜的未成年人案件,共同感受“问题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

  王小强,男,1998年1月出生,父母离异,其父在外打工,其跟随祖父母生活,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201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蒲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李小伟,男,1995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单亲家庭。201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蒲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王小刚,男,1999年1月出生,文盲,生母患有癫痫,继母双目失明,父亲外出打工,平日无人管教。

  王小波,男,1998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性格内向,上学期间经常被同学欺负。

  蔡小明,男,1998年7月出生,小学文化,家中次子,父亲车祸去世,2012年进城学装修。

  屈小洁,女,1998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性格开朗,喜交朋友。

  王小娴,女,1999年3月出生,高中在读,父母离异,平时跟祖母、父亲、继母一起生活,父亲常外出打工。

  2015年2月,王小强、王小刚、王小波、蔡小明、屈小洁、王小娴在一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叫出网吧,采取殴打、搜身等手段,拿走程某甲的电动车钥匙,将其电动车抢走后予以出售,得赃款700元予以挥霍。案发后,王小波、屈小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家属与王小娴家属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5年3月,王小刚伙同王小强、王小波在一建筑工地盗窃扣件时,被一名男性拾荒者发现,三人即将拾荒者带到一片空地,王小刚对其实施殴打,期间拾荒者欲反抗时,王小强、王小波持四棱木棍对拾荒者进行威胁,后王小刚持四棱木棍在拾荒者头部击打三下,致拾荒者抽搐并口鼻出血,后死亡。案发后第三天,李小伟得知后,将拾荒者尸体转移并掩埋。经鉴定,拾荒者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颅脑损伤死亡。

  经蒲城法院审理,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判决。其中,王小强原罪与漏罪合并执行,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李小伟原罪与漏罪合并执行,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王小刚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小波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蔡小明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屈小洁、王小娴均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从上述简单身份介绍中不难发现一个共性特点,即“问题家庭”。众人皆知“人之初,性本善。养不教,父之过”的道理,那么,“问题少年”背后的责任在谁,不得不让人深思。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几乎每一个“问题少年”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存在监护不当或者监护缺失,加之未成年人明辨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便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因此,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国家尽快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同时,提高未成年人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改善家庭教育环境,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文中涉及姓名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