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树生:
本院受理原告肖德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陶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德林欠款297900元。二、驳回原告肖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