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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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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21 11:06:12 打印 字号: | |
  万斌涛、贾七一:

    本院受理原告程志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万斌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程志远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贾七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贾七一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万斌涛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程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