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开庭公告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05-10 11:07:44 打印 字号: | |
  张建成、陕西蒲城成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严宝亮、白雪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张建成、陕西蒲城成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白雪红2014年5月15日借款9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二、由被告张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白雪红2014年6月20日借款100万元,2014年7月4日借款30.8万元、欠款37万元,2014年8月23日欠款80万,合计247.8万元(已付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三、由被告张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严宝亮欠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款之日)。四、驳回原告白雪红、严宝亮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