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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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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09 11:10:07 打印 字号: | |
  李群胜: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春及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群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7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9月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赵红春在被告李群胜经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