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有时需追加被执行人。那么,这哪种情况下需追加,追加有什么法律依据,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规定。笔者对我院常见的几种追加情形进行了归纳,并对应引用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需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
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双方当事人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我院在执行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的债务,我们一般都追加夫妻另一方为本案被执行人。如果追加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经查确实该笔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就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规避执行的行为
我院在执行某债务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其大学刚毕业一个月的儿子名下有23万元存款,我们就依法追加其儿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该笔存款。被执行人的儿子提出了异议,我们要求其提供他该笔存款合法来源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儿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后被执行人承认是他存在儿子名下的。目前该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已用此笔存款归还了欠款。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3、执行中追加担保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追加:
﹙1﹚执行中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法院就应追加该担保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 围内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 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 围内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合伙企业中,需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
1、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我院在执行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被执行人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中发现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执行能力,经查该公司将已注册的30万元资金抽逃,我们就依法将该公司的两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我院在执行某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两名股东为父子二人。执行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账务,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我们就依法追加这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其个人财产在注册资金范围内进行执行。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3、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院在执行某工伤仲裁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为某煤矿,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该煤矿营业执照为合伙企业。我们就依法追加七个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对七个合伙人的财产进行查、扣、划。该案目前已执结。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