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苏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陕0526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岳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苏毅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