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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拒执罪利剑破解执行难
——蒲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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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晗露 惠国强  发布时间:2016-10-17 16:00:07 打印 字号: | |
  10月17日上午,蒲城法院对拒执罪案件的被告人许某甲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许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2007)蒲民初字第85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许某甲赔偿许某乙赔偿款55711.7元,被告人许某甲不服判决上诉。2010年8月5日,渭南中院(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该院于2011年2月28日向被告人许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2011年3月3日至6月2日许某甲三次履行共计11000元,后便拒不履行剩余赔偿款。随后,该院两次司法拘留许某甲并多次传唤,许某甲仍不执行剩余赔偿款。经查被告人许某甲2012年8月至2015年年底一直在江苏南通市等地打工,几年来共收益5万余元,具有能力执行赔偿款,但一直逃躲在外,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对人民法院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许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起诉阶段,已全部履行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酌情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许某甲当庭表示服判。

  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情况是,有些司法案件早已审理完毕,裁判文书也已生效,但却迟迟得不到执行,由此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法院自身的形象也不免深受其累。此次公开审理该起拒执罪案件,就是充分发挥刑法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加大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使拒执罪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与其他执行“组合拳”相得益彰,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让拿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