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一名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在兴镇法庭得到圆满解决。
李女士与王先生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萱萱(化名)由原告李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200元直至萱萱十八岁时止,王先生对女儿萱萱有探视权,李女士有协助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先生未按判决给付抚养费,李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王先生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王先生称:由于李女士也没有依据判决书允许他探视孩子,所以见不到孩子就不给钱。法院向王先生释明,对于判决中的义务部分,其必须履行;对于权利部分,如李女士不允许探视,王先生也有权申请执行,但李女士不允许王先生探视女儿不能作为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理由。最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王先生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抚养费履行完毕,并且也见到了朝思暮想的孩子。至此一起抚养费执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当事人一致表示,以后会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