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相约喝酒需谨慎 意外伤亡要补偿
分享到:
作者:张红影  发布时间:2016-11-22 17:42:01 打印 字号: |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朋友聚餐时喝酒乃人之常情。如果在聚餐中朋友饮酒过度,溺水导致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蒲城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李某与贾某系同学、朋友关系,从上初中时关系就一直很好,两人经常一起吃饭、喝酒,贾某平时就有饮酒习惯。2016年6月26日早上,贾某到被告李某处聊天,两人商议后又约了刘某等一行五人自带炉具开车到白水县狄家河石桥段河边野外烧烤。放炉子的地点离水边约2米远,支好炉子后串肉,几个人先是在水边玩水。下午6时许肉烤好后,大家开始边吃烤肉边喝啤酒,各喝了约两瓶半啤酒后,刘某继续在烤肉,期间贾某独自一人到离烤肉地点偏北方向的20多米远的地方,将衣服脱下放在河边,到河里玩水,而李某与刘某仍在喝酒吃肉。突然,大家听到贾某落水声,并看到贾某在河里挣扎,几人连忙跑去贾某落水处营救。但因水流很急,加之李某与刘某不会游泳,人最终没能救上来。几个人雇请村民打捞了三天才将贾某尸体打捞上来,李某支付了施救费用5000元。事发后,白水县公安局雷牙派出所对四名被告进行了询问。2016年7月4日,公安机关向贾某亲属出具证明,认定“2016年6月26日18时许,贾某、李某、刘某等人在白水县狄家河石桥段河边野外烧烤,贾某因在河边戏水过程中不慎落水,意外溺水死亡”。贾某的父母遂将李某、刘某等四人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四名被告约贾某喝酒,在明知贾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未阻止其到河边玩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贾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的危害,也应当预见到酒后戏水可能会发生的危害后果,所以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选择承担后果。公安机关认定贾某系因在河边戏水过程中意外溺水死亡,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因此,贾某在酒后戏水过程中意外溺水身亡,四名被告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考虑到贾某是与四名被告共同出游过程中饮酒,并在酒后戏水中溺水身亡的客观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四名被告应当对贾某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故而判决四名被告共同补偿贾某家属26000元。

  该案一审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部分履行。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