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民间借贷等经济往来中常见的书面凭证,而由于欠条书写不规范常常引发歧义甚至导致事实混淆、真假难辨!蒲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化肥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原、被告之间“欠”与“还”的争议,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深入审理,成功化解了双方的争议和隔阂。
原告钱民是一名经营化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宝因生产需要从钱民处购买化肥,双方因化肥款产生纠纷,钱民将刘宝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宝归还化肥款5000元,并提供了一张条据,内容为:“今还欠钱民5000元 刘宝 X年X月X日。”而刘宝到庭后辩称条据虽然是自己书写的,但条据是自己应钱民要求出具的财务入账凭证,条据的意思是自己清偿了欠钱民的货款5000元,而不是现在还欠钱某5000元未还,所以写成了“今还欠”的内容,并表示自己还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钱民对刘宝的说法断然否定,称刘宝是故意混淆是非,对条据内容做错误的理解。双方为此情绪激烈,分歧较大。
针对这一情况,兴镇人民法庭办案法官决定深挖细究。他们首先到村组调查了解到,从钱民处购买化肥物资的并不止刘宝一位,其他多位村民也向钱民出具了类似的条据;而当地村民的交易习惯是从经销商处购买化肥等物资时,在农作物施肥时先付一部分货款,等到农作物有了收成卖出去后再付下余的货款。因为刘宝陈述自己支付化肥款,除了这笔5000元外,其余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法官通过到银行查看原、被告交易流水情况,发现刘宝已付款13000元,而原、被告之间买卖化肥次数过多,具体的应付款额双方都说不清楚,案情似乎真得陷入了僵局。经过办案法官释明,钱民翻箱倒柜,找到了自己日常销售的流水记录,结果显示刘宝应付化肥款总计22000元,除转账支付的13000元,还曾现金支付过两次共4000元,减下来正好欠货款5000元。案件峰回路转,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宝满脸羞愧,主动承认了欠款事实,并称自己是因为钱民起诉心里感觉不舒服,觉得丢了面子,所以才故意对条据内容作了歪曲解释。原被告本是同村人,案件到了这一步,经过办案法官悉心的调解,双方冰释前嫌,刘宝也当即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寄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交易愈来愈多,全社会都应坚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和树立良好的信誉。本案中虽然经过法官细致深入地审理,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为欠条内容容易产生歧义而产生的“争议”,但确实要提醒和警示社会公众,经济交往中书写条据等书面凭证时,一定要注意内容完整、用语严谨,不用易产生歧义的语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