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光、付学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陕0526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被告王宏光、付学利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有效,予以解除;二、由被告王宏光、付学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借款964889.5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07﹪计,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三、由被告王宏光、付学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51379.11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对被告王宏光、付学利所有的位于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的房产(房权证号:蒲房权证城登有字第13698号)享有抵押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