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是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它的提出旨在解决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庭审理的一些简单民事案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实际问题。我院今年年初成立速裁中心,在一年来的审判实践中,笔者就小额诉讼特征、功能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等几方面进行调研、探讨,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 实行“小额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突破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度。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大胆地突破了两审终审制度,对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体现当事人诉讼权益与实现成本的相当性原则。不管案件大小与难易程度,一概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往往造成用较大成本实现较小权益,这是得不偿失的公正。小额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小权益、大成本”浪费式诉讼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法院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
(三)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四)提高基层法院权威,把小纠纷解决在基层。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赋予了基层法院的终审裁判权,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的权威,也是充分利用基层法院司法资源,把大量较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新举措。
二、小额诉讼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送达难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实践中,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以买卖合同欠款和民间借贷纠纷为主,而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被告恶意逃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情况,法院目前仍然采取传统的直接送达方式,没有体现小额诉讼高效、便捷的特点。
(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认可不高。对于该项制度,在社会各界都没有广泛了解认同的情况下,法官按照一审终审下判,往往不被当事人理解。
(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把握。任何已向司法制度,或者诉讼程序,都要有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作为保障。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在小额诉讼过程中,或待判决作出后,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尽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坚持不服判决而提出申诉,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这将会造成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这些都是我们在小额诉讼的审判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四)仅以标的额为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所以在立案之初,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引导原告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立案起诉,承办法官在向被告发放民事诉状等应诉材料时,及时告知被告案件适用程序及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将更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节省司法资源,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三、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应加强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素材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二)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案件的审结做到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实现当天履行完毕。
(三)充分赋予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从程序选择、举证质证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释明和引导,书面提示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达成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合意的当事人,要求在确认书上签名,以提升其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感。
(四)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收集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情况。由于小额速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困难及问题。为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小额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转换衔接,注意把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的比例。虽然小额纠纷实行速判速裁是小额诉讼的立法本意,但在刚实施阶段,应以调解为主要速裁方向,对于无法调解的,可选择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其他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向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转换,确保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能够稳步推进。
(六)建立监督机制。虽然立法将小额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但是,并不能保证经过了一审的小额案件全部得到了合理审判,在当事人不服一身裁判的情况下,如何给予程序救济,是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课题。笔者认为,为规避当事人走向申请再审、上访申诉之路,应当设立一定程序救济措施,作为一审终审的补充,不能搞一刀切,显然有悖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
小额诉讼程序的运用应遵循“平稳过渡,逐步推开”的原则,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从严掌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