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军、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刚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23850元,承担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被告王欣军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