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兴德:
本院受理褚德洲诉你及张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曹兴德、张小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褚德洲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50000元从2015年2月23日起、20000元从2014年8月2日起、30000元从2014年12月1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