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陕0526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春生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二、由被告樊春生清偿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款3964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樊春生支付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247640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按月利率10‰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四、驳回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