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二涛: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陕0526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二涛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二、由被告马二涛清偿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马二涛支付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年9月9日止);四、驳回原告蒲城县鸿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