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缓刑考验期又醉驾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分享到:
作者:同小虎  发布时间:2017-01-25 11:44:36 打印 字号: | |
  蒲城县窦某因醉驾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窦某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近日,蒲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月5月19日,窦某被蒲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后窦某驾驶证被吊销。2016年9月16日21时,窦某酒后驾驶陕EY80XX小轿车在蒲城县尧山镇马家村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E716XV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窦某的血液酒精含量171.6MG/100ML。2016年9月20日,窦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蒲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对窦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次日,蒲城法院决定对窦某收监执行拘役三个月,当天已将窦某送交蒲城县看守所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窦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又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依法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决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2016)陕0526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窦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所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法官寄语: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经是广大司机的共识。部分司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交警查不到”、“开一小段没事”的侥幸心理,但实际上,酒驾会严重降低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危害巨大。呼吁广大司机朋友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文明礼让出行,平安回家与家人一起团团圆圆过大年。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