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526民催1号
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300052 25037214;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账号:26530101040008620;收款人: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账号:15147101040014441 ;被背书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6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2月13日起止2017年5月1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 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