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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保证书”
——蒲城法院法官规范适用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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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涛  发布时间:2017-03-22 11:07:16 打印 字号: | |
  “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这是2017年3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党睦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出现的一幕,本案被告在开庭前签署了一份《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民事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门槛的降低,使得在审判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当事人在庭审中不负责任的“信口开河”现象,甚至虚假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等行为既侵害了诚信当事人的利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党睦人民法庭的法官基于案件实际,严格规范地适用程序法规定,从审判程序上对当事人如实陈述进行了规范和有效约束,同时也体现了蒲城法院身处基层一线的法官们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进程中严谨从容、一丝不苟的履职风范。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