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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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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7 14:21:45 打印 字号: | |
  刘凯:

  本院执行的(2017)陕0526执712号韩朝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陕0526执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526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清偿韩朝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765元等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传唤你于2017年6月2日9时到本院507室接受谈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