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立勋、曹晓红:
本院执行的(2017)陕0526执719号刘力魁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陕0526执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526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二人共同偿还刘力魁借款1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95元、执行费3305元等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传唤你二人于2017年5月28日9时到本院507室接受谈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