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进玉:
本院受理程学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程学斌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06月22日0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