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荣、王小俊:
本院执行的(2017)陕0526执711号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陕0526执711号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5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闫荣清偿、王小俊连带清偿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62506.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50元、申请执行费3057元等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院已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小俊购买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蒲城县四季花城小区第19幢2单元12层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TC19021202的单元房屋一套。预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过户登记。并传唤你们于2017年5月25日9时到本院507室接受谈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