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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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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28 09:05:18 打印 字号: | |
  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越海液体货物包装(上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货款82263.50元,滞纳金105002.13元,共计187265.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