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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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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02 09:18:15 打印 字号: | |
  胡甲龙:

  本院受理权小东诉你及惠靓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5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权小东起诉要求你及惠靓靓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07月19日0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