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友、王红(陕西省蒲城县翔村光陵村四组):
本院受理原告党六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党六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你们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