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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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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05 15:36:33 打印 字号: | |
  (2017)陕0526民催1号

  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300052 25037214;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账号:26530101040008620;收款人:济南方氏实业有限公司,账号:15147101040014441 ;被背书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6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 25037214、票面金额1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