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杰诉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杨军杰要求你清偿工程款及保证金185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