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近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何某采取拘留措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
2016年8月17日,已是90岁高龄的阴某,在三女儿的陪同下来到蒲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令大女儿、二女儿承担其赡养费。该案是2015年已判决结案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审理期间,经法官多次调解未果情况下依法判决,但判决后两名被告均未主动向老人支付赡养费,老人只得再次来到法院请求解决。
执行法官接到此案后,认真翻阅案卷,并进村了解当事人情况,考虑到两位被执行人都是年过六十的老人,希望她们能念及亲情,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不料两个女儿态度强硬,仍拒绝履行。尽管本案的执行标的并不大,但被执行人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是与社会伦理相悖,在村里周边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执行法官经过接触两位被执行人后,决定各个击破,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传唤大女儿四次,每次谈话都是几个小时,在第四次谈话中,加之之前的释法明理,大女儿最终履行了案款。但二女儿却是个“硬骨头”,倚老卖老,在多次思想教育情况下仍无动于衷,执行法官上门传唤,总是以眩晕病为由拒不到庭。执行法官决定依法拘留其二女儿何某。在法院谈话室,执行法官仍不放弃最后一点希望,尽力从亲情到法理做其说服教育,但被执行人何某仍然态度坚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最终被被依法拘留15日。
法官寄语: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赡养就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本案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是与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