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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 调解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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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忠民  发布时间:2017-06-21 09:06: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咸阳市乾县的西瓜客商,被告系我县一名西瓜种植户。今年5月28日,经本县中介服务人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西瓜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在合同期满前的最后一日,因天气变化,被告电话告知了中介人,若原告在最后一日的12点前不来装运西瓜,本人将解除合同,将西瓜出售给他人。由于原告家居咸阳乾县,路途较远,运输车辆又中途发生故障,当日下午,天又下起大雨,连续两日,雨才停下。第三日雨停后,原告赶到蒲城,得到被告已经将订购的西瓜卖于他人,情急之下,原告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此事,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该案交由信访督办科审理,接案后,信访科承办人员及时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说服教育,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全额退回原告定金,原告也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被告即时也将案款全部付给了原告,双方握手言欢,案结事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