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党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受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27日,蒲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人党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党民驾驶陕AF63J3小型轿车在蒲城县兴罕路桥陵镇坊里村段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蒲公交认字[2016]第4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民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党民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未离开现场。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党民共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86000元,取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党民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了述判决。
法官寄语:道路安全你我他,谨慎驾驶、按章驾驶、依法驾驶才能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个人和家庭的幸福。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你是司机还是乘客,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文中所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