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妄想发一夜横财,不靠自己劳动获取,竟然想着去盗掘古墓墓葬。终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蒲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依法分别判处黄某等十人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作案用鼓风机、防毒面具、氧气罐、雨靴、铁锨等予以收缴。
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侯某良以经营木器厂为幌子承包蒲城县尧山镇草地村七组四亩土地,伙同黄某友、张某平(另案起诉)、刘某俊(在逃)等人在该处实施盗掘古墓葬未果。2016年8月份,被告人侯某良、黄某友预谋再次实施盗掘古墓葬。资金主要由被告人黄某米提供,炸药、雷管由被告人候某良提供。后由被告人侯某良负责掩护,被告人黄某友、黄某米、黄某军(另案处理)召集钟某、胡某兴、黄某东、陈某国、郭某超、宋某超、谢某元在蒲城县尧山镇草地村七组再次实施盗掘古墓葬,直至2016年10月19日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各被告人尚未实际挖掘到古墓葬群墓体。经蒲城县文物旅游局鉴定,认定被盗掘的区域为汉代至唐代时期的墓葬群,并确定该墓葬群对研究汉唐时期人类在此的分布以及生活状况、丧葬习俗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友、黄某米、候某良、钟某、胡某兴、黄某东、陈某国、郭某超、宋某超、谢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黄某友、黄某米、候某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胡某兴、黄某东、陈某国、郭某超、宋某超、谢某元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本案中盗掘古墓葬所挖盗洞并未触及到墓葬的本体,故应认定为未遂,依法对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盗掘古墓葬所用工具,依法予以收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部分被告人已通过亲属将罚金缴纳完毕。
法官寄语:蒲城县是文物大县,境内有唐桥陵、景陵、泰陵、光陵、惠陵五陵,地下文物众多,且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历史价值,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未经许可私自挖掘、盗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近一个时期,蒲城法院针对曾一度收敛而近期有所抬头的疯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坚持严厉打击,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护了文物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发现盗墓分子或者可疑人员时请及时与警方联系,为文物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