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唐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陕0526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清偿原告蒲城唐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元,被告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