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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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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1 17:25:17 打印 字号: | |
  段中山(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西府巷77号水机厂30号):

   本院受理原告田宁生、张英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田宁生、张英娥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5250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