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军、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刚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陕0526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晓刚与被告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由被告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2385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张晓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