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侠(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达仁巷):
本院受理原告吴卫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吴卫兵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195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