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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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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21 16:22:23 打印 字号: | |
  胡甲龙:

   本院受理权小东诉你及惠靓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甲龙、惠靓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权小东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06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胡甲龙、惠靓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权小东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102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