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伟:
原告陕西西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你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