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冬子:
原告樊耀祖、樊会琴、樊纪祖诉你与校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