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冬子:
原告樊耀祖、樊会琴、樊纪祖诉你与校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52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校娜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校娜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17)陕052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应受偿之受害人樊肖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153.728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