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及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09575元,被告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