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杰诉你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陕052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张晓强支付原告杨军杰工程款15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并退还质保金30000元。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